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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新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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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汉一家心理咨询公司,由于在百度推广中谎称与知名主持人和情感栏目有合作,被河南省潢川县公安局指控涉嫌电信诈骗,公司所有在职和离职员工共60人被全部带走,后被潢川县法院一审认定为属于电信诈骗犯罪集团,公司股东和员工集体获刑,分别获刑14年至缓刑不等。(消息来源:济南时报)


  这起案件被报道后,在社会上引发了较大的讨论,这主要是因为公司所有在职和离职员工60人都集体受到刑罚的结果确实在现实中不常见。而且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内部,也对这起案件的判决存在不少争议。


  通过此案,我们来和大家聊一聊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问题。


 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包括欺骗行为、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、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、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、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等。另外,此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,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。


  这里面所说的“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”,指的就是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,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,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。需要注意的是,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。


  而关于“处分财产”的具体表现,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、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、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、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。


  但这种情况也宜认定为诈骗罪:嫌疑人实施欺骗行为,使受害人主动放弃财物,把财物扔掉了,此时嫌疑人再将这些财物捡走,也是有可能构成诈骗罪的。


  所以法院对本案定性为诈骗,必定是有着严格的依据的。该公司虚构与知名电视栏目有合作的事实,误导被害人与该公司建立联系后,骗取被害人财物。部分员工主观上应当明知公司行为的诈骗性质,客观上实施了冒充“栏目组”成员的行为,并以工资、提成的方式获取违法所得,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


  不过,本案由于涉案人数较多,每个人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,有些员工的情节不构成诈骗也是很正常的。事实上本案也有部分员工继续提起了上诉,相信在后续的审理中,法院会给出公正的裁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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